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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0:48:54 浏览:299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_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群众告状无门,对犯罪打击不力的实际情况,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实行监督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调查研究及公民、组织报案、控告、举报等途径,发现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说明。人民检察院根据自己掌握的材料,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理由不能否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根据时,人民检察院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二种情况是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本条所说的“应当立案”,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即“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侦查。“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提出的不立案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立案条件。
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人民检察院衡量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是否成立,应当根据已掌握的案件材料和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也不能代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二是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是法律程序的硬性规定,公安机关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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