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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1:16 浏览:38

1、基本特征

  (1)体系性。意味着犯罪论体系是将有关犯罪的内容按照其内在联系排列而成的整体,而不是相关内容杂乱无章的堆积。

  (2)实用性。犯罪论体系必须有利于司法机关适用刑法,这意味着:

  a.犯罪论体系要有利于人权保障。倘若从主观到客观认定犯罪,或者先进行价值判断(如认定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后进行事实判断,就必然不利于保障人权。所以应当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事实到价值判断的犯罪论体系。

  b.有利于认定犯罪。在发生法益侵害(包括危险)事实时,司法机关才能够而且必须考虑能否将法益侵害事实归责于某行为人,从而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认定犯罪时必须首先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侵犯了法益),然后判断行为人应否对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即应当坚持先进行违法性判断,后进行有责性判断的体系。

  2、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概说

  (1)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这样的犯罪类型(定型),就是犯罪的特别构成要件,或者简单地称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大体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

  (2)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

  a.违法性判断的性质:原则上,符合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但是,有些行为如正当防卫杀人等,虽然也符合构成要件,但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不成立犯罪。违法性是个别的、具体的、非定型的、客观的判断。

  b.违法性的本质:主流观点认为,实质的违法性就是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说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所以,现实产生的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恶的结果)就成为违法性的根据。规范违反说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样态(反伦理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认为,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时,不能根据行为的反伦理性、义务违反性进行处罚。

  (3)有责性。指非难可能性,即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有责性的判断是个别的、具体的、内部的、主观的判断。

  3、三阶段的构成要件体系的优越性

  这种阶层的体系,有利于避免刑法适用的危险;有利于检验个案,既可以节省精力,也可以避免遗漏应当检验的要件;使违法性与有责性处于不同层面,明确区分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

  注意:有关犯罪论体系本身的问题不会作为考试内容。考生只需关注三阶层体系内的知识点,而不必关注三阶层体系本身。

  4、我国传统的犯罪论体系与三阶段的构成要件体系的关系

  (1)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是一样的。换言之,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不会因为犯罪构成理论的差异而在我国构成犯罪,在德日不构成犯罪。

  (2)犯罪论体系的差异在于,对于犯罪成立的要素作了新的排列与组合。

分类: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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