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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1:22 浏览:38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宗旨:维护法制、保障个人权利,防止国家公共权力机构滥用刑罚权侵害个人权利。

  二、内容

  1.形式的侧面

  (1)法律主义:定罪量刑只能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刑法为标准,刑法以外的任何法律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排斥习惯法

  习惯法的作用:

  a.可以成为刑法解释时的依据。(例如,猥亵的含义如何界定)

  b.缺乏违法性认识的理由。当存在有利于人们的习惯法时,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犯罪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禁止溯及既往——已变通:从旧兼从轻,仅适用于未决犯,原因在于,要维持法院原有判决的既判力、维护法院原有判决的权威性。

  (3)禁止类推解释——已变通,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可以适用

  2008年四川卷二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即使认为该解释是类推解释也没有关系,因为该解释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重大立功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法定刑可以采用相对确定的刑罚,宣告刑必须绝对确定)

  2.实质的侧面

  (1)明确性。——明确性只是一种相对的要求,要求刑法明确到无需解释的程度只是一种幻想。因此,刑法的明确性要求实际上是由刑法和刑法解释共同实现的。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如张明楷老师举的一个例子"除本人住宅以外,在有三人以上的场所吸烟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结论: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关系:a.形式侧面主旨在于限制司法权,体现的是形式法治的观点;b.实质侧面主旨在于限制立法权,反对恶法亦法,是实质法治的体现。

分类: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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