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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下列情形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1:32 浏览:43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分类: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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