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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丢失患者病历成被告 法院判赔偿24万元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1:47 浏览:149

医院丢失患者病历成被告 法院判赔偿24万元

  年仅6岁的徐州儿童圆圆不幸患上精神疾病,她爸爸妈妈认为是圆圆出生时脑缺氧,医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的。医院却将圆圆大部分病历丢失,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9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案件,法院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圆圆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

  圆圆于2007年1月28日在被告医院出生,出生后Apgar评分9-10′,外观无畸形,羊水Ⅱ°浑浊,医院医护人员立即清理呼吸道,吸氧,预防缺血缺氧性脑病发生,圆圆于2007年1月31日出院。出院后由于圆圆出现异常,家人遂带其至徐州市儿童医院诊治,经该院诊断为癫痫。其后,家人先后带圆圆至徐州市儿童医院、北京儿童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诊治,均未能治愈。圆圆家人多次和被告医院协商赔偿事宜,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1年3月11日,圆圆家人将医院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圆圆家人申请法院委托徐州市医学会对圆圆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圆圆目前状况对应的医疗事故等级为三级乙等。而由于被告医院管理不善,将圆圆大部分病历丢失,以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本案中,被告医院管理不善,将圆圆大部分病历丢失,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故对圆圆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以及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均予以认可,故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圆圆医疗费8021.89元、残疾补助金172500元、精神抚慰金17250元等合计人民币240181.89元。

分类: 法律常识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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