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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咨询_刑事诉讼案件的参与人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发布时间:2020-11-13 00:50:48 浏览:353

刑事律师咨询_刑事诉讼案件的参与人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  

 

刑事律师咨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旨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权威裁判的活动。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与,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刑事诉讼活动即告终止。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人物,具有十分重要的诉讼地位。   

 

在我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这一地位标志着他们不是被动地接受传讯、追诉和审判,消极地等待国家专门机关处理的客体,而是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防御活动与追诉一方展开对抗,并对裁判活动施加积极影响的独立的一方当事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国家追诉机关发动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就在于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追诉,使那些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人受到定罪、判刑,从而剥夺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作为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负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强制性措施、协助国家专门机关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如承受逮捕、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调查措施,接受传唤,按时出庭接受审判,等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是重要的证据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重要证据。法律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出于自愿而不受强迫。尽管如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时应如实陈述,这是其法定的义务。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刑事律师咨询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在公诉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3)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4)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陈述,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7)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8)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2)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 刑事律师咨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4)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5)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酌量不起诉,或日酌定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6)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始。   

 

(7)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除了以上诉讼权利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系列程序保障。这些程序保障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程序保障有: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诉者,最后有可能被确定为犯罪分子而受到刑罚的处罚,为保障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系列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其必须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对于这些诉讼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全面履行,否则就可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   

 

(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5)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6)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分类: 刑诉程序 刑事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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