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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0:38:55 浏览:2283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五十九条【典当业和废旧金属收购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条文释义】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 .典当业违反典当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典当业的工作人员。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典当业的管理。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典当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①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典当业,是指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公民个人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企业。典当,是指出当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动产物品交付给承当人,取得一定现金,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典当金而赎回典当物的行为。由于典当业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销赃等活动,为了加强治安管理,保护群众的利益和典当行的合法经营,将其纳入特种行业管理。《典当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疑物品或者赃物,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②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本行为要求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当户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出当的物品是赃物,行为人不明知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
(3)根据本条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多次违反国家关于典当业的规定,经常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颁发的许可证。
2.违反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废旧金属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的废旧成品、半成品、残品、部件及其原材料等。按照其使用范围可以分为生产性和生活性两大类。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鉴于废旧金属收购业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进行销赃,国家曾把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作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实行开业审批制度;专点收购制度;验货验证登记制度;情况报告制度;设置“禁设区”制度等。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虽然公安机关取消了对该行业的特种行业管理,但仍需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事后依法处罚等方式加强对该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因此,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把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行为增加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利于打击利用废旧金属收购业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l)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废旧金属经营者,包括单位和个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正常管理。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即包括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物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第9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①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②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③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④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由此可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3)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的,或者违法收购废旧金属数量较大的等情形。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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