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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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先履行的—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的权利。它属于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当对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双务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之前,后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请求,并且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不全面或者不适当时,例如部分履行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2)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多有先后顺序。如法律未有规定或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定;(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而非永久的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一旦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就消失了,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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