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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_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0-11-13 00:52:46 浏览:365

侦查监督_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分类: 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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