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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0:55:23 浏览:217
北京人大常委会今日通过《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
今天(7日)下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讲话精神,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主持会议。
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在此背景下,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共同参与疫情防控,引导全社会凝心聚力、共筑防线,形成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有必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决定》,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
《决定》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即将到来的返京人员流动高峰和目前所处的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所作出的重要决定,将为政府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决定》充分考虑了首都北京超大城市实际,是在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
决定起草的总体考虑:一是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为了巩固前期成果,支持政府继续依法防控疫情,需要进一步强调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并对政府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提出要求;二是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自身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更好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决定》规范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有关活动及其管理,包括防控的总体要求、政府相关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决定》明确,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疫情控制措施。《决定》还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的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针对目前疫情防控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决定》强调要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强调要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决定》重要内容速览:
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疫情控制措施
包括: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依法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可以依法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同时,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的疫情防控责任
包括: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组织指导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社区(村)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做好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摸排,加强人员健康监测,防止疫情输入,同时做好相关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对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管理服务要严格遵守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
包括: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按照属地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
包括: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了解疫情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等;从疫情严重地区回京人员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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