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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0:57:04 浏览:234
最高院研究室关于对《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文件
林公刑〔2008〕3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答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局,内蒙古大兴安岭、黑龙江森工、大兴安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公安局,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林业公安培训中心: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答复转发给你们(附后),请参照执行。 2008年1月8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法研〔2007〕144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你局林公刑〔2007〕58号《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来函中所提意见,即:对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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