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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仲裁申请未予受理的,如果仲裁委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7:06 浏览:72


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90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分类: 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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