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地方刑事法律规范>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部分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3 00:58:21 浏览:27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部分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渝高法〔2017〕208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释<2015>291号)第二部分(二)、(四)的内容,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市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部分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最低数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中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最低数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8月1日

分类: 刑事法规 地方刑事法律规范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