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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8:06 浏览: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 25日修订)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一、……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 [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分类: 经济常识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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