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常识 >劳动纠纷>全文

专家: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8:06 浏览:98

春季是劳动者集中更替的时期,新上岗职工对于新的用人单位有无接毒接害因素并不清楚,而新的劳动者有没有职业禁忌症或职业危害接触史用人单位也不清楚。烟台市卫生监督所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要本着对自己高度负责的精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广大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做好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其中,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法律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义务,这不仅仅是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广大用人单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只要广大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办事,为职工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及时为新上岗职工做好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为界定职工所患疾病,是否为在本单位工作时接毒接害因素所致职业病提供法律依据,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分类: 经济常识 劳动纠纷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