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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规则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8:08 浏览:98

(一)、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故此,上述(一)、(三)、(四)此项证据保存在用人单位,同时,考勤记录是用人单位考勤制度的结果,所以,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分类: 经济常识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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