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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哪些情形可受理和不可受理?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0:25 浏览:127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5.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6.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分类: 经济常识 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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