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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者走人 租赁者担责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0:39 浏览:125

2010年9月29日,费县市民赵某的一部手机坏了,便拿到某商场手机修理店进行维修,并约定10月3日来拿手机,10月3日赵某到修理店拿手机时,却发现修理店已是人去楼空。赵某找到商场负责人让他们作出解释,但作为经营者的商场却称其柜台是租给维修者的,现维修者不知去向,其一切后果与商场无关。无奈之下,赵某一纸诉状将某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商场赔偿其经济损失1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修理店是租某商场的柜台进行营业的,被告某商场系柜台出租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法院最终判决柜台出租者某商场赔偿原告赵某的经济损失1200元。


分类: 经济常识 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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