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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通缉离职员工被判侵权 人肉搜索首赔抚慰金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0:39 浏览:142

晨报讯(记者 武新)严先生离职后发现原单位在网上发布通缉文章,除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外,还公布了他的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于是,严先生将撰文者和原单位告到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某某文化交流中心赔偿严先生经济损失1300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

  晨报讯(记者 武新)严先生离职后发现原单位在网上发布“通缉”文章,除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外,还公布了他的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于是,严先生将撰文者和原单位告到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某某文化交流中心赔偿严先生经济损失1300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据悉,这是本市首起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人肉搜索”案件。

  严先生说,他于2007年8月18日从某某文化交流中心离职,同年8月19日,该公司经理王先生在网上发布“通缉”文章。文中提到,严先生盗窃公司电脑数台,特发布此通缉令,提供线索者有重奖,公安机关派出所已经备案,正在紧锣密鼓地抓捕。除此之外,严先生的身份证号和地址也被公布于众。

  严先生认为, 这是对自己的人身侮辱与攻击,致使他无法找到新的工作,他的精神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他将王经理与某某文化交流中心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和精神抚慰金2万元。

  二被告辩称,严先生离职后公司便丢了东西,由于严先生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公司后来给严先生的邮箱发过一篇内容类似的文章,但从未在网上公开发表过涉案的“通缉”文章,因此不同意严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通缉”文章中使用了“贼”、“猪”等侮辱性语言,并且使用了“通缉”、“盗窃”单位电脑、“抓捕”等文字,某某中心电脑等设备被盗一案有关部门正在侦查过程中,并未有调查结果,“通缉”一文的发布者无权发布通缉令,上述文字会让一般读者认为严先生实施了犯罪行为。王先生撰写该文系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务行为,某某中心应对“通缉”文章的发布造成的侵犯严先生名誉权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分类: 经济常识 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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