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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情形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0:48 浏览:112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 或者销售该产品的。理论上称为“权利穷尽”。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就是理论上所说的“先用权”。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理论上称之为“临时过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 或者销售该产品的。理论上称为“权利穷尽”。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就是理论上所说的“先用权”。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理论上称之为“临时过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分类: 经济常识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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