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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1:03:56 浏览:302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21号 【发布日期】2000.07.13 【实施日期】2000.07.21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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