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常识 >知识产权>全文

哪些情况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规定中的“明知”-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1:29 浏览:219

根据法律的规定,“明知”不仅包括行为人明明知道的情形,还包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情形。《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2002年第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中指出,在下列情况下,判定行为人“明知”:

(1)更改、换掉经销商品上的商标被当场抓获的;

(2)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3)事先已被警告,而拒不改正的;

(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6)专业公司大规模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者商标侵权产品的;

(7)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8)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的。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2条。

分类: 经济常识 知识产权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钟其胜 律师

    刑事上诉,刑事自诉,

    13503053170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