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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自何时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2:05 浏览:221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001年修改商标法,对此款规定作了重要改动:将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期明确为“公告之日”。根据我国民法关于公告公示效力的原则,这一规定确立了商标专用权转让行为公告生效的制度。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9条。

分类: 经济常识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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