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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债权人会议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2:57 浏览:122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分类: 经济常识 经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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