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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9 22:33:15 浏览:130
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建议: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送审价为准”这一法宝,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条规定,体现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则,施工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它,签好施工承包合同,以免后患。
而书面约定只是完成了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第一步。施工企业在接下去的结算资料制作及提交过程中,仍需要完善各个环节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认真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当施工企业完成本工程所有的合同内容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与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约定份数提供竣工图,以在竣工时间的确定上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2.认真及时做好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的签收。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施工企业须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2)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须完整、齐全,并应严格按照各地的相关规定来递交;3)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的签收,而且必须是发包人中有签收资格的人签收,如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师、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签收,最好加盖发包人的单位公章。如果发包人拒绝签收,则应当采用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如对邮政特快专递采用公证的方式加以送达;4)签收单上要能够反映出总造价,并在签收簿上写明总造价。
3.当发包人逾期审价未完毕,施工企业应及时发函要求以送审价为准作为结算造价。一旦施工企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发包人超过约定审价期限审价未果,而发包人或审价单位又提出要求施工企业提交资料或进行工作量核对要求的,施工企业不应予以同意,而应当直接发函要求发包人按照施工企业提交的送审价为准进行结算。
综上,“以送审价为准”的适用是需要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任何步骤均不允许失误。只有在施工企业完全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所有义务,才能在最后的工程结算阶段牵制发包人,避免其通过拖延审价来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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