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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办案常用文书范文参考_党纪处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3 01:06:48 浏览:1031

监察委办案常用文书范文参考_党纪处分决定书

 

一、标题

一般由受处分人的姓名、处分种类及文种组成。如:“关于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二、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被处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主要任职情况,所任职务一项,主要应写明被处分人现任的职务。被处分人的违纪行为不是在任现职期间发生的,应写明违纪行为发生时所担任的职务及担任上述职务的时间。已经离退休的,应写明离退休的时间及当时所任的职务。被处分人是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也应写明。被处分人曾经受过处分或刑罚处罚的,应写明被处分人何时因何原因,受到何种处分或刑罚处罚。

三、违纪事实

党纪处分决定书中的违纪事实,是指经过纪律检查机关审定的,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叙述违纪事实时,应根据违纪构成要件,完整表达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内容。如果被处分人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应当写明。

违纪事实中如果有涉及党和国家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不要详加描述,应主要围绕被处分人的违纪行为概述事实经过。在叙述中应尽量避免涉及他人,如果必须出现相关人员的姓名时,可保留其姓氏隐去人名,如用张××、杨××。

四、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

应写明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法律法规依据。应用概括、规范的用语写明违纪行为的性质、决定给予的处分种类及定性量纪的法规依据,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完整引用题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要写明是撤销党内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要写明留党察看期限(一年或二年)。对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后生效的处分决定,应写明批准的机关及时间。如果有责令退赔或收缴等处理事项的,应一并写明。

五、结束语

应写明处分决定生效的时间(一般是有最终决定权或批准权的机关决定或批准的时间)。如“本决定自1999515日起生效”。

六、署名

应署发文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成文日期应署纪律检查机关领导签批的日期,应写明年、月、日。

分类: 刑事文书 监察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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