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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文释义_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定义、量刑】

发布时间:2020-11-13 00:40:57 浏览:176

法条文释义_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解释】本条是关于什么是行贿罪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行贿罪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谋取的利益是违反法律一、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也包括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果行为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的,迫于某种压力或屈于惯例不得已而为之的,则不构成本款所说的行贿罪。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回扣、手续费,以行贿论处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对上述行为应以行贿论处,即应当按照行贿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被勒索”,是指被索要或者被敲诈勒索。“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是指行为人虽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但最后没有获得该不正当利益,包括其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也包括根本未获得任何利益。

分类: 刑法常识 刑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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