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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追诉标准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5:39 浏览:118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分类: 诉讼常识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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