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诉讼常识 >刑事诉讼>全文

双规和检察院调查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5:40 浏览:127

检察机关不允许以“双规”来代替正常的调查。不允许舍弃法律调查程序和法律措施而采取“双规”的形式来进行调查。不允许在调查中强制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获取相关的证据。不允许将“双规”作为必须性的强制程序进行。检察机关已经侦查中的案子,一般不允许党委插入进行“双规”调查。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对于由纪委牵头进行综合调查的案子中,“双规”的结果如果客观,可以认为是调查的结果。如果在“双规”过程中存在着侵犯法律权威的情形,检察机关有监督权和拒绝双规结果权而独立调查。

  “双规”措施,经过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线索材料初核之时,就可采用。在检察机关最初无充分证据,又必须依法办事,不好直接出面的情况下,为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往往由纪委出面先行采取“双规”措施。但也因“双规”是在证据还未确凿的情况下展开。

分类: 诉讼常识 刑事诉讼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