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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进行刑事拘留?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5:44 浏览:159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分类: 诉讼常识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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