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诉讼常识 >刑事诉讼>全文

哪些条件下公安机关能决定刑事拘留?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5:44 浏览:214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分类: 诉讼常识 刑事诉讼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