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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追诉标准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5:46 浏览:11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分类: 诉讼常识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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