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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中发现漏罪,办案期限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5:50 浏览:115

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适用延期审理的法定办案期限不够时,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准许还是不准许撤回起诉的规定?如果不准许,应如何适用相应程序解决此类矛盾?


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因适用延期审理的法定办案期限不够,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在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人民检察院按撤诉处理。


如果在两次延期审理的法定办案期限内,仍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先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只就查清的事实起诉,未查清的事实则另案处理。

分类: 诉讼常识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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