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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追诉标准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5:57 浏览:134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分类: 诉讼常识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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