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阶段律师介入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5:59
浏览:127
律师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对于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促进监狱的文明管理、依法管理,促进国家法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律师介入刑事执行程序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帮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目前,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在执行程序中对服刑人员的法律帮助显得相当薄弱。服刑人员是在封闭状态下被执行刑罚的,而且其在服刑期间也涉及诸多的诉讼问题,迫切需要律师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后,罪犯被依法交付执行,刑事执行程序就已经开始。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需要律师介入的客观情况。
服刑人员在执行程序中遇到的诸多问题需要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
1.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变更执行程序中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中的重要变更执行制度,不仅涉及对原裁判的修正、缩短刑期,还涉及执行场所的变更,这与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实践中,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减刑比率很大,基本控制在30%至35%之间,这项奖励措施对促进服刑人员认罪服法,努力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项制度的适用主要是由监狱的监管人员进行考核,有其主观色彩,直接影响服刑人员的减刑利益,而服刑人员处于被监管的地位,维护其权利的手段有限,需要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应当减刑而不予减刑的,提出维权要求。
服刑人员的减刑和假释需要由监狱呈报,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目前只听取监狱的呈报意见,有些地方的监狱在呈报减刑、假释意见时还附有派驻检察机构的监督意见,但没有服刑人员的意见,特别是当监狱应当呈报没有呈报,或者监狱呈报而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不同意的时候,需要律师出面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监狱的考核、呈报行为、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提出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目前有的地方试行减刑、假释听证制,更需要律师出席听证,提出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材料和意见,使服刑人员获得最大幅度的减刑或者予以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监狱呈报,省级监狱管理局审批的制度,但应当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的利益保护就成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最为关心的问题。尽管有派驻监狱的检察机构,但这一机构是基于国家法律监督角度考虑问题的,不能像服刑人员基于利己动机而更为关注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实践中派驻检察机构,注重不当暂予监外执行的多,而关注应暂予监外执行而未及时暂予监外执行的少。因此,律师介入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2.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需要律师帮助。服刑人员在监狱内又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突出的是脱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服刑人员又犯罪行为在受到刑事追究时,往往是由监狱的狱侦部门负责侦查,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审查起诉,由监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此时更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3.服刑人员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需要律师帮助。目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刑期满后没有及时减刑的问题仍然存在。如果监狱不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建议减刑、省监狱管理局不及时审核并提请高级法院裁定减刑、高级人民法院不及时审理这类减刑案件,必然侵犯罪犯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属于故意犯罪的,需要查证属实,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种情况下的罪犯更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4.服刑人员受到虐待或者被其他罪犯侵害时需要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监狱中罪犯受虐待、被其他罪犯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罪犯作为被害人时,就有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但他处于被监管的状态,人身自由受限制,法律知识欠缺,自救能力弱,其家属的探视时间、地点、次数有限,需要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5.罪犯死亡案件处理时需要律师帮助。罪犯在监狱内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由于监狱的封闭性和服刑罪犯的从属性,加上死亡原因鉴定的专属性,罪犯家属必然对死亡原因产生怀疑,对正常死亡结论不服,对非正常死亡结论会提出相应的赔偿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求。这些问题的处理需要精通法律的人员提供帮助,才能处理好复杂的事件,使罪犯及其亲属的利益得到保护。
对于这一问题,国外立法例可资借鉴。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辩护人有权参与解决与执行刑事判决有关的问题。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681条第1款规定:“向共和国总统提出的减刑请求应当由被判刑人,他的近亲属、共同生活人、监护人、保佐人、律师或者特别代理人签署,并向司法部长提出。”
分类:
诉讼常识
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