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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清算程序注销公司的债务的单方承诺性质及分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6:00 浏览:122

对这种承诺的性质,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债务承担。但债务承担须在承诺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的基础上方生效力。单方承诺不存在合意的基础。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此时,债的当事人并未发生变化。如果第三人不能偿还债务,债务人仍应承担责任。而在注销承诺情况下,债务人即公司已经消灭。

  第三种观点认为属于债务担保。债务担保是为担保主债务的实现而设立的从债。公司注销,债务人不存在了,主债务当然消灭。主债务消灭,从债务也消灭。因此,注销承诺亦不属于债务担保。

  实践中,该种注销承诺置备于工商登记文件中,对外是公开的。这种承诺由于公示而转化成面向不特定人(包括债权人)的承诺,不可撤回。故又称作“对公承诺”。一般认为,股东对公承诺构成了一种并存的债务承担。股东作出承诺时,公司尚未办理注销登记,仍未脱离债的关系,仍然是债务人。公司股东作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

  注销承诺的表现形式有四种:(1)清理之承诺。即承诺处理企业注销后遗留或者未清理债务;(2)债务承担之承诺。即明确承诺由股东代为偿还企业遗留或未清理债务;(3)债务担保之承诺;(4)虚假清理之承诺。即承诺企业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甚至在有关文件中注明“股东会确认清算报告”),但不具备对企业遗留或未清理债务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实际上企业债务并未清理或并未完全清理。

分类: 诉讼常识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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