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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追诉标准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6:18 浏览:186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分类: 诉讼常识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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