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不明确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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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59条的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离婚后,无论子女随谁生活,父母都享有未成人的监护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1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所以,父母的监护权只能在特殊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法取消,一方不能自己取消另一方的监护权。在实践中经常遇见的情况是,离婚后一方阻碍另一方对子女进行探视,这里违反法律规定的;另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法律上是没有被明确赋予探视权的,所以在实践中如果他们探视孙子女、外孙子女受阻,只能采取变通的方法,由其子女陪同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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