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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1:27:42 浏览:560
最高院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并附后及七个典型案例.。
案例六、赵某某正当防卫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6日晚11时许,李某与在此前相识的女青年邹某一起饮酒后,一同到达福州市晋安区某公寓邹某的暂住处,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随后李某被邹某关在门外。李某强行踹门而入,谩骂殴打邹某,引来邻居围观。暂住在楼上的赵某某闻声下楼查看,见李某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某,致李某倒地。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某某,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赵某某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又拿起凳子欲砸李某,被邹某劝阻住,后赵某某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邹某面部挫伤,伤情属于轻微伤。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以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福某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赵某某防卫过当,对赵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赵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对此不难判断。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是相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少案件处理中存在认识分歧。司法适用中,要注意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对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准确判断。 第一,防卫过当仍属于防卫行为,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李某强行踹门进入他人住宅,将邹某摁在墙上殴打其头部,赵某某闻声下楼查看,为了制止李某对邹某以强欺弱,出手相助,拉拽李某。赵某某的行为属于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等要件,具有防卫性质。 第二,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要对等,强度要精准。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案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后果,但是,从赵某某的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过程、行为强度等具体情节来看,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赵某某在阻止、拉拽李某的过程中,致李某倒地,在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某某,并用言语威胁的情况下,赵某某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导致李某横结肠破裂,属于重伤二级。从行为手段上看,双方都是赤手空拳,赵某某的拉拽行为与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从赵某某的行为过程来看,赵某某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连续的,自然而然发生的,是在当时场景下的本能反应。李某倒地后,并未完全被制服,仍然存在起身后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现实可能性。此时,赵某某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其目的是阻止李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并没有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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