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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1:28:01 浏览:232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二审期间因刑法修改及司法解释出台导致定罪量刑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如何适用法律
一、基本案情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被告人耿某某在担任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副镇长兼某某镇土地所所长期间,接受毛建国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某市嵩山少林精武院申办人王某某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于 1996 年 10 月 29 日、1997 年 1 月 1 日通过毛建国收受王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万元。在得知检察机关调查其经济问题后,耿某某于 2011 年 7 月 11 日将该款退还给王某某。
2. 2004 年,被告人耿某某在担任中共某某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河南嵩山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股东孙某某等人协调征地事宜,并提出以 10 万元低价向孙某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某某市少林大道东段北侧的某某市中医院家属院商品房一套。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为 35.781 5 万元。耿某某至案发前一直未支付剩余房款。
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犯罪及第 3 起受贿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其所具有的索贿等情节认定被告人耿某某犯受贿罪,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二审期间因刑法修改及司法解释出台导致定罪量刑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如何适用法律,被告人耿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王某某请托耿某某的事项不属于耿某某的职权范围,且耿某某当时已将收受的钱款退还,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耿某某购买孙某某开发房产未付剩余房款属民事纠纷。辩护人另辩称,耿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其行为符合一般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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