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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在自家院内搜寻藏匿的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致人死亡的,构成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0-11-13 01:28:05 浏览:346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在自家院内搜寻藏匿的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致人死亡的,构成正当防卫

 

一、基本案情

 

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系为了保护家人的安全才持铁管打了被害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在自家院内搜寻藏匿的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致人死亡的,构成正当防卫,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2011 年 8 月 26 日 4 时许,李某某夫妇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其妻刘某某走到院门口,看见刘某某(被害人,男,殁年 42 岁)持尖刀刺其院门,并声称要“劫道”。李某某随后赶来,见状立即回院内取来一根铁管,并打电话通知村治保主任刘某某等人前来帮忙。刘某某又来到李某某家厨房外,用尖刀割开厨房纱窗,被刘某某发现后躲进院内玉米地。

 

李某某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刘某某,在玉米地里与持尖刀的刘某某相遇,一人发生打斗。李某某持铁管击打刘某某头部,致其倒地。后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因颅脑损伤于次日死亡。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刘某某在凌晨 4 时许持刀砍击被告人李某某家大门并声称要"劫道",后又闯人李家带有围墙的后院,划开厨房纱窗,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李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李某某为保护自己及家人的安全持铁管击打刘某某,致其死亡,该行为符合无过当防卫的条件,构成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抗诉意见是(1)被害人躲进玉米地后,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消失,不存在实施防卫的紧迫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2)李某某系故意伤害未对其与家人实施任何不法侵害的被害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3)李某某主观上具有主动加害意图,不具有防卫目的。

 

二审中,某某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意见(1)本案不属于无过当防卫。被害人刘某某在凌晨到被告人李某某家用刀劈刺大门,并闯入李家后院划开纱窗,其行为已严重危及李某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数名村民闻讯赶到李家后,能够控制现场局势,且刘某某已躲进李家玉米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及防卫的紧迫性均已消失,因而不构成无过当防卫。(2)本案属一般的正当防卫,但防卫明显过当。刘某某持刀劈刺李家院门并进人李家院内后,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刘某某躲进院内玉米地后,李某某持铁管进入玉米地搜索时,对可能发生的致人伤亡的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二人相遇后李某某持铁管击打刘某某头部,致刘某某死亡,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为了保护家人的安全持铁管击打被害人,没有伤害故意,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李某某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被害人刘某某时,虽然在场人员已经报警,但现场局势并未得到控制,持刀藏匿在李家封闭院落内的刘某某依然对李家人构成现实威胁,且其后续行为足以证实其并未放弃实施不法侵害。李某某持械进人玉米地寻找刘某某,属于公民依法行使保护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能据此认定李某某有加害故意。刘某某藏匿在李家封闭院落内的玉米地里,并持尖刀刺扎李某某,故其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暴力犯罪,李某某的防卫行为应适用刑法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不法侵害人持刀闯进院内并躲进玉米地后,被告人搜寻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三、裁判要旨提炼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在自家院内搜寻藏匿的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致人死亡的,构成正当防卫,被害人躲在玉米地内对李家仍有现实威胁,李某某持械进人玉米地寻找被害人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其在遭到被害人持刀攻击时击打被害人致死,符合刑法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

 

(一)被害人刘某某躲进玉米地后其实施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

 

(二)被告人李某某在多名村民前来帮助的情况下持械进入玉米地寻找被害人刘某某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不应认定其具有加害故意

 

(三)被告人李某某在玉米地中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打斗,并将刘某某打倒的行为属于无过当防卫。

分类: 法律资讯 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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