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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29 09:46:29 浏览:15
2025 年秋,重庆三家 “哈婆娘板凳面” 完成招牌更换,这场持续两个多月的店名风波终于落幕。从市妇联接到群众投诉,到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再到经营者主动更名,看似不起眼的店名背后,藏着经营者必须警惕的多重法律红线。这起案件并非个例,而是给所有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店名取不好,不仅可能引发纠纷,更可能触犯法律付出沉重代价。
一、方言店名惹纠纷:法律如何界定 “冒犯性”?
“当初觉得这名字接地气、有记忆点,真没想过会违法。” 面对检察官,面馆经营者的困惑道出了不少中小商户的认知盲区。而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正是方言词汇用于商业招牌的法律边界问题。
1. 人格权侵害的核心认定标准
检察机关最终认定 “哈婆娘” 店名涉嫌损害公益,并非主观臆断,而是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扎实的证据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一十条进一步明确,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办案组为厘清 “哈婆娘” 的法律定性,采取了 “词典溯源 + 专家论证 + 民意调查” 三重取证方式:翻阅《四川方言词典》《重庆方言词解》等权威工具书,发现 “哈” 在川渝方言中为 “傻” 的变音,含 “傻、蠢、楞” 之意;西南大学方言学专家出具意见,指出该词 “通常带有贬义,绝大多数语境下属于骂人词汇”;向川渝三所高校师生及本地居民发放的 600 份问卷显示,83% 受访者支持严格约束公共空间使用此类词汇。
这三个维度的证据共同指向一个结论:该词汇在公共商业场景使用,已超出方言口语的范畴,构成对女性群体的人格贬损。正如办案检察官所言,朋友间玩笑与公共商业使用有本质区别,后者会将贬损性词汇正常化、商业化,损害不特定女性群体的人格尊严,这正是法律介入的关键理由。
2. 未注册登记≠免责:实际使用即受法律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家面馆并未以 “哈婆娘” 之名进行工商注册,但仍被纳入调查范围。这涉及一个重要法律认知:企业名称的法律规制不仅限于登记环节,实际商业使用同样受法律约束。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更关键的是,即便未登记,只要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该名称(如招牌展示、外卖平台推广等),就可能构成《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本案中,面馆虽未注册,但临街店铺招牌和外卖平台的广泛使用,已形成对公众的持续影响,符合侵权行为的 “公开性” 要件,这也是检察机关介入的重要事实依据。
二、为何是检察院介入?公益诉讼的法定逻辑
不少经营者疑惑:店名问题不该由市场监管部门管吗?为何检察机关会直接介入?这背后涉及行政监管与公益诉讼的法律分工,二者既不重叠也不冲突,而是形成保护公益的双重防线。
1. 行政监管与公益诉讼的边界划分
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权源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核心是维护市场登记秩序和经营合规性。其监管范围包括:企业名称是否符合登记规范、是否使用违禁字词、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等情形,处理方式多为责令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
而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权则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该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特定受害人起诉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哈婆娘” 店名损害的是不特定女性群体的公共利益,没有具体的个体受害人作为原告,此时检察机关就成为公共利益的 “代言人”,这正是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
简单来说,市场监管管 “合规登记”,检察院管 “公益损害”。实践中,二者可能形成联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及公益损害的线索,可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政监管漏洞,也可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2. 诉前和解的法律依据与实践价值
本案最终以经营者主动更名、检察机关终结案件的方式解决,体现了公益诉讼的灵活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或者终结审查。
这种处理方式既实现了公益保护的目标,又避免了小商户因诉讼陷入经营困境,体现了 “司法为民” 的温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违法成本低 —— 经营者需承担招牌更换、菜单重印、平台信息修改等全部成本,且留下了不良经营记录,实则付出了隐性代价。
三、经营者取名避坑:三大法律红线不可碰
结合 “哈婆娘” 案及类似纠纷,经营者在取名时需重点规避三大法律红线,同时建立合规审查意识。
1. 红线一:侵害人格权与公序良俗
除了本案涉及的性别歧视词汇,以下情形均可能构成人格权侵害:
使用含种族、地域歧视的词汇,如 “XX 傻子小吃”“XX 蛮子菜馆” 等;
借用公众人物负面标签,如 “某渣男火锅”“某翻车明星奶茶” 等,可能侵犯名誉权;
以低俗化表述吸引眼球,如 “叫个鸭子” 等,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上,除《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条款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为女性群体人格权提供特别保护。
2. 红线二:侵犯他人名称权与商标权
不少经营者为 “蹭流量” 铤而走险,结果陷入侵权纠纷。典型情形包括:
盗用知名企业名称,如模仿 “海底捞” 取名 “海底涝”,构成不正当竞争;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店名,如未经授权使用 “茅台”“耐克” 等商标名;
恶意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店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广州互联网法院曾审理一起典型案件:甲公司将竞争对手乙公司名称设为搜索关键词引流,法院认定其侵犯乙公司名称权,判决赔偿 6.5 万元。这警示经营者,“傍名牌”“蹭热点” 均可能触犯法律。
3. 红线三:违反专项管理规定
特定行业的店名还需遵守专项法规:
餐饮行业不得使用 “祖传秘方”“包治百病” 等医疗用语,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
教育机构名称不得含有 “世界一流”“最高级” 等绝对化用语,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金融机构名称必须经监管部门批准,禁止使用 “银行”“保险” 等字样,遵循《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相关规定。
4. 合规审查三步法
为避免踩坑,经营者可采用 “自查 + 核查 + 备案” 三步法:
自查:对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行业法规,排除明显违禁词汇;
核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名称是否已被注册,通过商标网查询是否侵犯商标权;
备案:对不确定的名称,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预审核申请,或咨询专业律师出具合规意见。
四、法律护航经营:专业支持不可少
店名合规只是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冰山一角,从合同签订到知识产权保护,从劳动用工到纠纷解决,每个环节都潜藏法律风险。尤其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一次法律疏漏就可能让苦心经营的事业陷入困境。
王学强律师所在的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深耕企业法律实务多年,在企业名称合规、知识产权保护、公益诉讼应对等领域拥有丰富经验。
法律从来不是经营的 “绊脚石”,而是护航发展的 “安全阀”。取名这件 “小事”,实则是企业合规意识的试金石。唯有守住法律底线,才能让生意走得更稳、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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