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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电信诈骗的“帮凶”,法律如何精准打击?

发布时间:2025-12-16 10:41:17 浏览:161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作为其下游关联犯罪,成为打击治理的重点。从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到提供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看似“不起眼”的帮助行为,实则为诈骗分子搭建了犯罪“通道”。本文结合一起大学生涉帮信罪案例,系统解读帮信罪的法律规定、认定标准及量刑逻辑,明晰其与相关犯罪的边界。

一、案例直击

2023年2月,某高校大二学生李某在校园贴吧看到“兼职赚钱”信息,称“办理电话卡转售他人,每张可获300元报酬”。李某虽察觉该兼职“可能有问题”,但因生活费紧张,仍按对方要求办理了3张手机卡及配套银行卡,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给“中介”,共获利900元。

2023年5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涉案金额200万元的电信诈骗案时,发现多笔诈骗资金流转及诈骗电话拨打均与李某出售的电话卡、银行卡相关。该诈骗团伙利用李某提供的“两卡”搭建诈骗平台,成功骗取12名被害人钱财。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出售“两卡”的经过,辩称“不知用于诈骗”。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李某系初犯、在校学生,且具有坦白情节,最终以帮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00元。

二、帮信罪的核心规制与认定标准

帮信罪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2021年“断卡行动”后发案率大幅上升,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高频罪名。其法律规制体系已形成“刑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完整框架。

(一)核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文明确了帮信罪的三大核心要素:一是“明知”的主观状态,二是“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的客观行为,三是“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同时规定了“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避免重复评价(如同时构成诈骗罪共犯的,按诈骗罪定罪)。

(二)入罪与量刑的量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罪司法解释》)对帮信罪的入罪标准、“明知”认定、情节严重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是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

“明知”的认定规则:《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明确,“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推定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推定行为人“明知”:

·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有关行为的;

·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如本案中李某出售电话卡的报酬远高于正常办卡成本);

·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情节严重”的七种情形,具备其一即可入罪:

·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

·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数量达到三个以上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与诈骗罪共犯的区分: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核心区别在于“参与程度”和“主观故意内容”。若行为人仅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未参与诈骗团伙的组织、策划,也未与诈骗分子形成“共同骗取财物”的故意,则定帮信罪;若行为人明知诈骗分子的具体诈骗计划,仍积极参与并提供帮助,与诈骗分子形成共同故意,则定诈骗罪共犯(量刑更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犯罪构成要件的司法适用

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帮信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信息网络管理秩序,也包括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帮信行为为网络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破坏了网络监管体系,同时间接导致被害人财产受损。

客观要件: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如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或支付结算帮助(如提供银行卡、收款码),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本案中李某出售电话卡的行为,属于“通讯传输支持”,符合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自然人需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案中李某已成年,符合主体要求。

主观要件: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因自身账号被盗用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且无过错的,不构成犯罪。

三、法律风险提示与专业支持

帮信罪的高发人群多为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其犯罪行为往往源于“贪小利”“存侥幸”。在此提醒,切勿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社交账号等,切勿为陌生人提供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避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帮信罪案件看似简单,实则涉及“明知”推定、与其他犯罪的区分、量刑情节认定等复杂法律问题,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极高。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的王学强律师,拥有多年政法一线(侦查、公诉、反贪)工作经历,深刻熟悉帮信罪等网络犯罪的办案逻辑——从“明知”的证据审查到“情节严重”的数额核减,从与诈骗罪共犯的边界区分到从宽情节的挖掘,均能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

若您或身边亲友面临帮信罪等网络刑事风险,可联系王学强律师及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团队,他们将以专业的法律分析和严谨

标签: 北京刑事律师辩护 北京刑辩律师 帮信罪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诈骗罪取保候审律师 分类: 法律资讯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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