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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17 11:49:33 浏览:77
在数字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重要的“数据资产”,但随之而来的是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出售、使用的风险。从推销电话、诈骗短信到精准诈骗,背后往往隐藏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筑牢刑事防线。本文结合一起电商平台员工售信息案,全面解析该罪的法律边界、认定标准及量刑规则,明晰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代价。
一、案例直击:电商员工售信息牟利,获刑一年
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张某在某知名电商平台担任客服专员期间,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平台内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收货地址、购买记录等。为牟取非法利益,张某将这些信息按“每条0.5元至1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分次出售给李某(另案处理),共计出售用户信息1.2万条,非法获利8000元。
李某购得信息后,将其转售给多个保健品销售团伙,这些团伙利用信息向用户拨打推销电话,部分用户因不堪其扰更换手机号码,还有3名用户被诱骗购买高价劣质保健品,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2023年2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保健品诈骗案时,通过资金流向和信息传播链条锁定张某。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出售用户信息的全部经过,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张某具有坦白、退赃、初犯等从宽情节,最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核心规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刑法修正案(九)》完善的罪名,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已形成“罪名+立案标准+量刑细则”的完整规制体系,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
(一)核心法律条文:罪与罚的明确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该条文明确了三类犯罪行为:一是“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如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二是“履职或服务中获取后出售/提供”(从重处罚情节);三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窃取、购买)。同时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覆盖了个人信息流转的全链条犯罪。
(二)司法解释细化:关键概念与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司法解释》)是办理此类案件的核心依据,对“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关键概念作出了精准界定。
1.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
这一界定涵盖了数字时代公民生活的核心信息,避免了“个人信息”范围的模糊化。
- 身份识别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 活动情况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本案中张某出售的购买记录、收货地址即属此类)。
2. “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十项情形,具备其一即可入罪,核心包括:
-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本案中张某出售1.2万条信息,已远超该标准);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本案中张某获利8000元,符合该标准);
-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履职中获取信息从重处罚,入罪标准减半)。
3. “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升级标准:《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第五条同时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包括:
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体现了对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从重打击。
-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十倍以上的(如出售财产信息500条以上)。
4. “履职中获取信息”的从重处罚规则:《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明确,对“履职或服务中获取的信息”出售或提供的,从重处罚。《个人信息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此类行为的入罪标准为普通情形的一半(如普通情形需出售500条住宿信息才入罪,履职中获取只需250条)。本案中张某利用电商客服身份获取信息,本应从重处罚,但因具备退赃、坦白等情节,法院最终从轻量刑。
(三)犯罪构成要件:入罪的核心要素
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
1.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身份权),也包括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张某出售用户信息,既侵犯了用户隐私,也破坏了电商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秩序。
2. 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出售、提供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指违反《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企业员工(如客服、财务、IT人员)是此类犯罪的高发群体,本案中张某即属此类。
4. 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通常具有非法牟利目的(如张某出售信息获利)。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因系统漏洞导致信息泄露,未发现且未获利的,不构成犯罪。
三、法律警示与专业支持
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呈现“产业化”“链条化”特征,从信息获取(如内部员工泄露、黑客窃取)到中转(如中间商转售)再到利用(如诈骗、推销),形成完整犯罪链条。在此提醒:个人应增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泄露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等敏感内容;企业员工切勿利用职务便利出售信息,看似“小利”实则已触犯刑法;企业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落实数据保护责任,避免成为信息泄露的“源头”。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办理涉及“信息性质认定”“数量统计”“是否履职获取”等复杂问题,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极高。
若您或身边亲友面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刑事风险,可联系王学强律师及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团队,他们将以专业的法律分析和严谨的辩护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标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有名的律师事务所 分类: 法律资讯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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