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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23 15:14:58 浏览:32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国家对烟草、食盐、金融等特殊行业实行严格的准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此类特许经营活动,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近年来,非法经营罪因涵盖范围广、发案率高,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刑事规制罪名。本文结合一起非法经营烟草案,全面解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边界、认定标准及量刑规则,明晰触碰市场红线的沉重代价。
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云南、贵州等地的无资质烟草商贩处低价收购卷烟,再通过微信联系买家,以快递邮寄、私下自提等方式,向浙江、江苏等地的商户和个人销售,涵盖中华、利群、芙蓉王等多个品牌卷烟。
2023年4月,烟草专卖局在日常稽查中发现王某的非法经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其仓库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各类卷烟1200余条,价值58万余元。经查,王某通过上述方式累计非法经营卷烟金额达210万余元,非法获利32万余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王某辩称“只是帮朋友代卖,不知道需要许可证”。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非法经营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是典型的“口袋罪”,其规制范围需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界定。目前已形成“刑法条文+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多层次规制体系,确保定罪量刑的精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该条文明确了非法经营罪的四类核心行为,其中第一类“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如本案中的非法经营烟草)。同时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非法经营罪的成立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此处的“国家规定”主要指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强制性规定。以本案涉及的烟草行业为例,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上述法规明确了烟草经营的“许可准入”原则,未经许可经营烟草的行为,既违反行政法规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即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注意的是,仅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针对不同类型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依据。以非法经营烟草为例,核心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情节严重”的标准: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本案中,王某非法经营数额达210万余元,远超“二十五万元”的标准,故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档次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具备从宽情节才被从轻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其他类型非法经营的司法解释依据:
· 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 非法经营药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非法经营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特定行业的专营、专卖管理制度,也包括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王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既违反了烟草专卖制度,也通过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价格和交易秩序。
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类非法经营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核心要素包括“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三者缺一不可。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罚金),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是否明知“需要许可”不影响故意的认定,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经营”仍实施即可。本案中王某辩称“不知需要许可证”,但结合其长期低价收购、高价转售的行为,可推定其明知行为非法,主观故意成立。
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经营罪的涉案领域广泛,除烟草外,还包括成品油、药品、资金支付结算、网络赌博代理等多个领域。很多行为人因对“特许经营”规定不了解,或心存侥幸试图“赚快钱”,最终触犯刑法。在此特别警示:进入市场经营前,务必核查是否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资质,切勿触碰“无证经营”的红线;若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存疑,应提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陷入刑事风险。
标签: 非法经营罪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有名的律师事务所 分类: 法律资讯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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