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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26 09:06:26 浏览: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管理制度和海关税收征管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具有法定情节;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偷逃应缴税额的目的。
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境外供货商李某勾结,利用虚假贸易单证,通过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的方式,从东南亚某国走私服装、电子产品等普通货物入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共计走私货物32批次,偷逃应缴税额达286万元。2022年6月,海关缉私部门根据情报线索将张某抓获,查获尚未销售的走私货物价值120万元。
若行为人确因过失导致申报错误,如对商品归类规则存在合理误解,或因境外供货商提供虚假单证被动参与走私,可主张缺乏走私故意。例如,在代理报关业务中,若报关企业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因委托方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走私,可依据《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主张无罪。
1. 完税价格争议
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可依次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等方法估定。辩护律师可重点审查海关核定完税价格的依据,如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汇率换算是否符合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主张以更低的合理价格计算应缴税额。
2. 税率适用争议
若走私行为发生期间税率调整,应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选择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税率。例如,某商品在2021年3月至12月适用13%关税税率,2022年1月调整为9%,若走私行为跨年度实施,应分段适用不同税率计算税额。
若走私行为系单位决策、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可主张按单位犯罪处理。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相较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通常更轻。例如,单位走私偷逃税额286万元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一般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低于自然人犯罪的量刑幅度。
1. 自首与立功
若行为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海关缉私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对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上家、提供重大走私团伙线索的,可主张立功情节。
2. 退缴违法所得与补缴税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案发后对扣押的赃款赃物主动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实践中,补缴偷逃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通常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中,辩护律师需全面审查案件证据,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 海关缉私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搜查、扣押、讯问等侦查行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排除非法证据;
2. 计税依据的客观性:核对贸易单证、物流数据、汇率证明等证据链的完整性,必要时申请专业机构对完税价格进行重新核定;
3. 当事人的主观明知程度:通过交易模式、利润分配、沟通记录等证据,判断行为人对走私行为的认知状态;
4.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调取公司决策文件、财务凭证,证明犯罪行为的单位属性。
本文严格遵循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案例及法律分析均基于公开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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