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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帮凶”陷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13 10:05:06 浏览:8

一、引言:你离“帮信罪”有多远?

 

你或许觉得刑事犯罪离自己很远,但如果有人跟你说:“借你的银行卡用几天,给你五百块钱”,或者“帮我办几张电话卡,有好处费”,你会答应吗?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踩到了刑法的红线——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俗称“帮信罪”。

 

这个罪名听起来陌生,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它已经成为数量最多、占比最大、性质最复杂的犯罪类型之一。从大学生到退休人员,从农民工到企业主,各类人群都可能在不经意间涉入其中。那么,帮信罪究竟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犯罪?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2026年的最新规定又带来了哪些变化?本文将逐一解答这些问题。

 

二、什么是帮信罪?——法律上的定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比如电信网络诈骗),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个罪名的核心要件可以概括为三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如出借银行卡、提供技术支持等);行为达到 “情节严重” 的标准。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明知”怎么认定?——2026年新规明确标准

 

帮信罪最常见的争议点,就是行为人到底“知不知情”。很多人会说:“我只是把银行卡借给朋友,又不知道他拿去诈骗,怎么就成帮凶了呢?”

 

法律上的“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对方在干什么具体犯罪,而是根据客观情况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5年7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明知”的认定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根据《意见》第5条,认定“明知”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等进行综合判断。

 

《意见》还专门明确了三种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一是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虚拟拨号设备、批量账号等;二是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继续实施有关行为的;三是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一个重要的提示是: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具体类型认识有误,不影响“明知”的认定。也就是说,即使你误以为对方只是“做点灰色生意”,实际上对方是在实施诈骗,法律上仍然可能认定你“明知”。

 

实务案例:被欺骗的“好心人”如何脱罪

 

在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谢某案中,企业主谢某因公司资金周转紧张,经亲属介绍对接他人办理低息贷款,被对方以伪造金融许可证的方式骗取公司账户及U盾,涉案流水高达130万元。公安机关以帮信罪立案后,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定谢某确有真实融资需求,发现账户异常后3小时内主动报案,全程处于被欺诈状态,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明知证据链,最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个案例说明,被他人欺骗、误入陷阱的情形,法律是予以区别对待的。

 

四、“情节严重”怎么算?——2026年明确标准

 

帮信罪是典型的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那么,“情节严重”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意见》第6条,在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常规情形(满足其一即可):

- 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

- 违法所得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

- 为3个以上上游犯罪对象提供帮助;

- 二年内曾因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关联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类行为的。

 

(二)涉“两卡”专项标准:

- 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3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的;

- 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单位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的;

- 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认定的涉案流水必须依法剔除合法经营资金、双向对冲空转流水,绝不能直接以账户总流水定罪。这一点在实务辩护中非常关键。

 

一个重要的提醒:即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标准,也不能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根据《意见》规定,办案机关还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就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避免“客观归罪”。

 

五、2026年帮信罪办案新规的核心变化

 

2025年7月发布的《意见》共5部分、16条,对帮信罪的司法适用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标准。其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统一了涉“两卡”帮信犯罪的办案标准。 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犯罪案件数量仍处高位,占全部帮信犯罪案件的80%左右。此前因出台的规则效力层级不一、条款内容分散,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的现象,《意见》对此作出了系统性整合。

 

第二,明确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意见》规定,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信犯罪,以及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也被列为从严惩处的情形。而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强化了行刑衔接和综合治理。 《意见》对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落实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制发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问题,细化了具体规则和落实措施。对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特定义务实施帮信犯罪的“内鬼”,要依法落实职业禁止、禁止令。

 

六、典型案例:自愿补偿被害人,从宽处理

 

2026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件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帮信罪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

 

基本案情是:2023年6月,游某龙等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手机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等,帮助转移资金,共查明诈骗资金410万余元,涉及被害人80名。

 

法院审理认为,游某龙等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游某龙等人分别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均认罪认罚,其中5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人还主动向对应的被骗人员补偿了部分经济损失。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结果,结合被告人自愿对被害人损失补偿比例的高低,依法判处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至三个月拘役不等刑罚,对3名初犯宣告缓刑。

 

这个案例传递了两个重要信号:第一,追赃挽损——对被骗群众造成的损失尽量追回——已经成为刑事审判的重要目标,司法机关鼓励帮信犯罪人员自愿补偿被害人;第二,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对量刑结果有实质性影响。

 

七、法律风险提示:这些“小事”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2026年司法实践,以下情形尤其值得警惕:

 

一是出租、出售“两卡” 。把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一旦这些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者就可能面临刑事追诉。仅出借1张本人银行卡、流水未达20万、获利不足5000元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通常仅作行政处罚;但若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标准,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二是提供技术支持。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同样可能构成帮信罪。

 

三是提供“解封”等服务。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利,提供即时通讯软件账号的“解封”服务,帮助被封禁的违法犯罪账号恢复使用,这也属于帮信罪的打击范围。

 

八、专业法律服务的重要性

 

帮信罪案件涉及主观明知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等复杂法律问题。在2026年新规施行后,量刑标准更加精细化,专业律师的介入尤为重要。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的王学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帮信罪等相关罪名有深入的研究。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王学强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

标签: 刑事著名律师 北京市刑事律师事务所 找律师辩护 帮信罪 分类: 法律资讯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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