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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2:02:22 浏览:293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律师咨询
本条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非法收购的都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这种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于这种行为必须进行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本站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新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供读者参考。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立案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构成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司法解释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供您参考。如果国家有新的标准发布和变化,我们会及时更新,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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