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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30 09:58:33 浏览:1676
202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助力诚信社会建设”为主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郃中林介绍了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处理情况。
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诉讼系列案件中,有17例案件是基于虚假事实并冒用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有46例案件中“购房者”身份系伪造,共计63例虚假诉讼案件,最终法院开出6300万巨额罚款,这是近年来来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同时,法院还将各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足以体现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行为打击力度。
上述案例,近一步突显出“虚假诉讼”行为,已日益受到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和严历打击,极需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为此,本团队特依据我们搜集、整理的2019年全国涉及虚假诉讼罪案例大数据,在上期推出《虚假诉讼类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法律职业者篇》(原文网址)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涉及该案类案件比例最高的公司、企业人员,推出“公司企业篇”。
我们仅对中国裁判文书网、ALPHA案例库中登裁的2019年虚假诉讼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案例采集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
为了在大量数据中更好的检索出有效案例,检索条件设置为:一级案由“刑事案由”,二级案由 “虚假诉讼罪”,裁判年份“2019”,法院地域“全国”。
在该前提下,共搜集到511份裁判文书。通过梳理,剔除中国裁判文书网重复上传、执行裁定、内容不符、撤回自诉、发回重审、不予受理、减刑假释赦免裁定的裁判文书,梳理出414例案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案件审理程序、裁判文书公开程度与时间等原因,统计样本数量与现实数量可能会有所差异。
一、特征分析
(一)职业特征
我们从录得的414例案件中,共梳理出涉及企业家等市场经营主体的案件共计152件,共计有351名企业家等市场经营主体受到刑事处罚。
主要包括:个体经营者、企业主、股东、工程承包人员等四类。
其中,涉及个体经营者的有77例案件,涉及企业主的有53例案件,涉及公司企业股东的有12例案件,涉及工程承包人员的有10例案件。
我们还注意到,414例案件中有83例案件的被告人是公司高管,占比20%;有42例案件的被告人是公司职员,占比10% 。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将公司高管、职员,也纳入市场经营主体,则此类人员涉及虚假诉讼罪的案件达277件,占全部案件的67%。
可以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及虚假诉讼的概率非常高,极需对虚假诉讼相关刑事法律风险予以防范。
(二)地域特征
统计发现,2019年,全国有29个省份存在虚假诉讼罪案件。
其中发案率最高的为浙江省,有108例案件;江苏省有41例,山东省有33例;安徽省有22例;福建省、福建省均为20例;其余省份数据详见上图。
可以发现,排名前八名的省份,除了安徽不是紧邻海岸线的沿海省份,其他浙江、江苏、山东、辽宁、福建等均是东部海岸线上的省份,而内陆省份在2019年整年所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数量较少,且越往内陆,例如甘肃、贵州、青海等省份,虚假诉讼案件越少,整年虚假诉讼案件数量仅为个位数,甚至西藏自治区的数量为零。
从上述地域特点来看,虚假诉讼罪的发案比率,和当地的经济发达程度、市场交易行为的活跃程度呈正相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各种市场交易行为数量越多,由此产生的纠纷也相对较高,更容易发生虚假诉讼行为。
(三)行为特征
1、无中生有
最常见的是“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行为,此类案例有134件,其次是“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此类案例有126件。两类行为非常相似,均是恶意捏造虚假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债务关系,并伪造证据起诉他人。
以陈某虚假诉讼案为例。
开发商陈某,发现其开发的小区某套房屋无人居住,其到房产管理局查询得知,该房房主李某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陈某为占有该房产,与亲戚彭某串通,伪造李某向彭某借款20万的虚假证据起诉至法院,获得了法院支持。在执行过程中,法官与房主李某取得联系查明了事实,开发商陈某最终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监守自盗
虚假诉讼罪案例中,“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这一类型案例有52件。
案例反映,部分企业主或股东等,为侵占公司财产,往往采取虚设公司债务等方式,通过诉讼侵占公司财产。
以谭某某虚假诉讼案为例。
谭某某是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利用自己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虚增机械公司员工的工资数额,并伪造了工资单等证据材料,指使他人冒充员工或者让员工以虚增的工资数额向法院起诉,自己则出庭应诉并同意相关诉请,以达到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最终谭某某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3、恶意隐瞒
虚假诉讼罪案例中,“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类型案例有49例。
市场经营主体,常有民间借贷往来。部分行为人,在借贷完成后,恶意隐瞒借款已经清偿的情况,继续向法院起诉申请还款,意图侵占借款人财产。
以浙江的个体户鲍某某虚假诉讼案为例。
鲍某某明知葛某已偿还借款,仍以葛某出具的10000元借条为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葛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及由担保人蒋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导致葛某被拘留15日。最终鲍某某因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4、阻碍执行
市场经营主体面临经济纠纷较多,有时甚至成为被执行人。但部分行为人,为了躲避执行,利用自己在企业内部的地位,捏造对执行财产的优先债权,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以达到逃避还款责任的目的。
此类“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捏造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案件有39例。
以福建的企业主王某某虚假诉讼案为例。
王某某系鞋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经营中鞋服公司向银行借款三千万元,并以鞋服公司名下厂房、宿舍楼抵押。鞋服公司逾期未还款,银行向法院请强制执行抵押房产。王某某为逃避执行,伪造出租合同,虚构厂房、宿舍楼已经被出租的事实,试图避免房产被法院拍卖。最终王某某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5、虚假申报
搜集的案例中,有4件案例均是“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即,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凭空捏造优先债权或者将其他债权捏造为优先债权,并进行申报。
以江西的李某某虚假诉讼案为例。
李某某原系A宾馆工作人员,其在宾馆工作期间,已经领取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后,A宾馆进入破产程序,宾馆负责人丁某为帮助李某某在宾馆破产程序中获得利益,便制作虚假的股东会决议,指使宾馆财务人员制作虚假的李某某工资表等证据,并将虚假证据交由李某某,由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支付其工资报酬。后法院受理该案,并基于李某某提交的虚假证据,作出错误认定。最终李某某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虚假诉讼案由特征
在所统计的虚假诉讼罪案例中,有304例案件的诉讼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有31例案件的的诉讼案由,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有17例案件的诉讼案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14例案件的诉讼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则是最易被用于虚假诉讼的案由。
以上数据反映出,借贷纠纷案件,在证据形成、双方配合等方面难度较低,容易被利用。而近年的司法实践也反映,审判机关已对借贷纠纷案件高度重视、审查趋严。
为此最高法于今年8月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嫌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标准,作了专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法释〔2020〕6号,2020.08.19)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五)年龄特征
在414例虚假诉讼罪案件中,共有965名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30岁以下的人数为168人,占比17%。30岁至50岁之间的人数最多,为590人,占比61%;50岁以上的人数为207人,占比22%。
值得一提的有两点:
一是,90后涉案人数占有一定比例。这一数据充分说明,90后人员已逐步进入社会,从事经营活动。该年龄段人员,法律意识较强,善于利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但同时,该类人员对法律缺乏敬畏,以至出现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
二是,30岁至50岁年龄段人员,涉案比例在绝大多数。该年龄段人员,是社会的中流砥柱,生产经营活动数量多、种类繁杂。因此,其也更容易产生各类纠纷,并由此进行诉讼行为。
(六)辩护特征
1、辩护覆盖率高
根据统计,414例案件中,352例案件中被告人委托有辩护人,18例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44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刑事辩护覆盖率高达89%。
2、罪轻辩护多
414例案件中,有235例案件的辩护人采取罪轻辩护方案,占比56%;有82例案件的辩护人采取无罪辩护方案;有37例案件的辩护人采取无罪加罪轻辩护方案。
3、全部采纳少
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部分采纳的有160例,占比39%;全部采纳的有106例,占比26%;不予采纳的有80例,占比19%;有68例案件未记载采纳情况,占比16%。
(七)判决结果特征
1、无罪辩护难
在414例案件中,最终判无罪的案例仅19件,占比5%,其中存在5例案件,被告人被指控的虚假诉讼罪最终认定无罪,但因其他犯罪行为被定罪处罚;共有395例案件被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占比95%。
以上数据表明,虚假诉讼案具有与我国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同样的特点,无罪辩护的难度较大。
2、缓刑判决少
414例案件中,有266例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占比64%;有131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占比32%。
缓刑的概率较低,被监禁的概率较高。反映出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处罚较严。
3、变更罪名
(1)变更为其他罪名
在414例虚假诉讼案件中,有23例案件最终未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其中:
11例案件被认定为诈骗罪;4例案件被认定为妨害作证罪;3例案件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罪、保险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案例,各有1例。
(2)变更为虚假诉讼罪
所分析案例中,还有5例案件,系由其他罪名变更为虚假诉讼罪。
其中,有3例是诈骗罪变更为虚假诉讼罪;有1例案件是合同诈骗罪变更为虚假诉讼罪;有1例案件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变更为虚假诉讼罪。
4、黑恶势力
在虚假诉讼案例中,被告人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或者恶势力的案件有49例,被认定为套路贷的案件有33例。涉及虚假诉讼的黑恶势力案件数量与套路贷案件数量高度重合,33例套路贷案件中有24例案件被告人被认定为被黑恶势力,占比高达73%。
套路贷是黑恶势力案件中,较常出现的犯罪行为手段之一。上述数据,也反映出套路贷案件与黑恶势力案件的高度关联。
一旦被认定为黑恶势力,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等等难度显著增加,除此之外,黑恶势力作为加重情节,被告人将面临更高的刑期、更高的罚金甚至被没收财产。故,对涉及该类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应引起高度重视。
结语
当前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类型日趋广泛。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破产、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中反映尤为明显。
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虚假诉讼案件的防范与打击。
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对民事案件的立案、证据审核、执行程序等方面,会更加的严格和细化。
而司法部门,对该类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也日益加强。
当前,司法部门提出要严惩各类虑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民事案件中发现的,涉嫌虚假诉讼罪等刑事犯罪的线索和案件材料,要依法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因此,相关当事人一定要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切勿滥用诉讼权利。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主张。
作为公司企业,一定要严格把握诉讼案件的审核关,要建立企业内部的诉讼案件的审核制度。对于企业经营中的诉讼案件,要从事由、证据等多方面加强审核。防止因为企业人员的个人原因,而使企业涉入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风险。
通过2019年虚假诉讼罪大数据报告梳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劳动报酬给付是企业家等市场经营者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的易发环节,绝大多数虚假诉讼都是发生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企业家等市场经营者应当合法合规经营,既不能滥用自己在企业内部的地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要注意防范其他人的不法行为,警惕成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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