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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0:47:04 浏览:333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零五条_自诉案件如何调查核实证据的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如何处理以及调查核实证据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采取的调查手段中增加规定了“查封”的调查手段。
本条共分为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处理自诉案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有以下两种处理办法: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这里所说的“事实清楚”,是指有明确的犯罪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整个犯罪事件的经过。“足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且这些证据足以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缺乏罪证”,是指没有证明犯罪的证据和犯罪的证据不足或不充分等情况。除此之外,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等情况,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是两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二款是关于对自诉人拒不到庭或者中途擅自退庭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指不是出于客观上原因,而是有意不出席法庭,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是指没有向法庭提出申请并经法庭同意,在庭审过程中退出法庭审理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符合上述情况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第三款是关于法庭审理自诉案件对证据有疑问的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里的“有疑问”是指审判人员对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客观真实有合理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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